证券代码:300285 证券简称:国瓷材料 公告编号:2016-012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3 号文《关于核准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文件,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44,052,862 股新股股股票。最终,公司向张曦、庄
丽、上证国瓷 1 号定向计划等 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43,810,571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18.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5,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787,870,000.00
元。
2016 年 3 月 24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281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东
营银行济南路支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东营分行”)和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辽河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辽河路小微支行”)分别开
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 812160301421005020
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801113801421010201
2
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辽河路小 801121301421000174
3
份有限公司 微支行
近日,公司与东营银行济南路支行、齐商银行东营分行、齐商银行辽河路小微支行和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和西南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2160301421005020,
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35,393.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0 吨高纯超
细氧化铝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和西南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1113801421010201,
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38,446.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500 吨纳米级
复合氧化锆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 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辽河路小微支行和西南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辽河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801121301421000174,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
究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