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北京首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对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认真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总计 3423.32 万元,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0.55%,担保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
现净利润 344,440,706.23 元,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提出 2015 年度分配预案如下:
1、 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4,444,070.62 元;
2、 实现净利润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上年结转的未
分配利润余额 746,334,581.54 元,201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56,331,217.15 元;
3、 公司拟以 658,407,55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1.6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105,345,208.64 元;
4、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950,986,008.51 元,结转下
一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对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项《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提名程序合法:提名李源光、闫兵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任职资格合法:经审查李源光、闫兵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
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
的情形。两名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够胜
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