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 浙商证券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下半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大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项骏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涛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项骏、洪涛、郑麒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二零一五年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6 年 3 月 21 日-2016 年 3 月 22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人数等要件 √
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相关业 √
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管理层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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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部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
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
评价报告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高风险投资是否建
√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 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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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 √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证券投资或 √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注)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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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注: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安排的需要等原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到招股说明书计划进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项骏 洪涛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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