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天信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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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简称“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享有履行职

务的津贴,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直接决定,但其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大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委派的董事及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考核与分配以资产保值增值为基础,以综合经济效

益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内部管理、开拓创新、未来发展等因素,根据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与目标,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 公司高管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高管薪酬增长与员工薪酬增长相匹配的原则;

(六)坚持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是负责董事、监事、高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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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监督实施的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方案。

董事会对高管薪酬有决定权,对高管的薪酬方案有否决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薪酬有决定权,对其薪酬方案有否决权。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根据每位董事、监事发挥的作用和所承担的责任,在上年度薪酬的一定幅度内进

行调整,拟定方案,于每年度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高管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上年度的经营情况,根据每

位高管发挥的作用和所承担的责任,在上年度薪酬的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拟定

方案,于每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对董事长、总裁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和考评。

(四)独立董事津贴、监事薪酬,在未出现重大失职、失信及其他危害公司

的利益的情况下,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执行。

(五)审核董事长对未担任高管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考评

意见。

(六)审核总裁对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管的考核考评意

见。

(七)对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

成。

(一)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行业特征、公司规模、同行业平

均水平、市场薪资以及上年度薪酬情况等因素综合拟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以及高管年度目标责任书所定指标的完

成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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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由公司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额;

(二)社会保险等按比例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按照董事会普通议案及其议事规则,由董事会

提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未发生变动,可免于每年度制定

针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业绩

标准。董事长代表公司与未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总裁签订目标责任书;

总裁代表公司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的工作职责、内容、指标和权重予以规定,人力资源部

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高管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其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南天信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高管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高管对考核结果与薪酬如有异议,原则上应在获知考核结果后一

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最后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果本办法与新的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发布的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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