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或“公司”)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在对长青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
就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取得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1)查阅公司的“三会”会议资料;
(2)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3)抽查会计账册、银行对账
单等会计凭证;(4)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5)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6)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7)与会计师就长青股份的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8)现场检查内
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等途径,对长青股份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内容及结论进行了专项核查。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长青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
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度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结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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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袁辉、许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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