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第41条和第77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
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
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该所在担任公
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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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完成了2015年度财务审
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5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能严格按照
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
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
利 润 为 165,928,191.86 元 , 按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10%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16,592,819.19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49,335,372.67 元,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 567,611,281.76 元,减去 2015 年度已分配利润 108,650,904.00 元,截止
2015 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08,295,750.43 元。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62,138,1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641,454 元,不派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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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冯巧根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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