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首
期授予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张海岸、宋雪山、曾启明
2016 年 3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