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事项的补充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交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提交的《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函<关于增补石建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
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被提名人石建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质和能力,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股东关于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签名:
周应苗 舒 建 袁 琳
二 O 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