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化工: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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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6-027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四、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

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4

日15:00至2016年3月25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应城市四里棚汉宜大道应城市新都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嘉云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

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8,589,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30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28,587,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2302%。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0.0002%。

(四)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2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因本议案中的子议案6.1涉及关联股东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张明达先生,

故上述关联股东对该子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6.1 关于预计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的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3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 关于预计2016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其参股股东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亿元综合授信融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0亿元银行授

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8,589,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选举牟嘉云女士、宋睿先生、张光喜先生、尹辉先生、王生兵先生、

周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关于选举牟嘉云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牟嘉云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1.2 关于选举宋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宋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1.3 关于选举张光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张光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1.4 关于选举尹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尹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1.5 关于选举王生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王生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1.6 关于选举周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周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选举钟扬飞先生、黄寰先生、陈维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关于选举钟扬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钟扬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2.2 关于选举黄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黄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2.3 关于选举陈维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陈维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未

提出异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邓伦明先生、曾桂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3.1 关于选举邓伦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邓伦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3.2 关于选举曾桂菊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628,587,449 票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曾桂菊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7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余红兵先生、独立董事钟扬飞先生作了2015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武希彦先生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受武希彦先生委托,余

红兵先生代表武希彦先生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6

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泽雄律师和张凯翔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6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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