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6-047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
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内
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更新后)及《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2、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
份132,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
表股份17,540,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会议时间: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45 时,会期半天。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6、出席会议对象:
(1)在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1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
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对外担保相关协
议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2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对该
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0,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0,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一辉、陈祎萌
3、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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