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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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

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本次计提坏账准备。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

认为:

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超过了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进行了认真地审阅,认为: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

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认真审阅《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

关文件,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认为: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预防风险,保证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

大缺陷。

五、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担保,有助于解决各全资子公司的经

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2、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

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对三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六、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1、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满足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2、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4,018.16 万元(含截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扣除手续费后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2,429.76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 2016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围绕公司业务进行,是为规避公司产品出

口结汇及外币贷款、内保外贷中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

值功能,为生产经营及外币贷款提供稳定的汇率预期,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

远期外汇交易;

2、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要

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实现公司部分闲置资金的收益最佳,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

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

同意公司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九、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

十、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周崇明、陈秀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经了解周崇明、陈秀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其工作经历、职业素养和

职业操守等,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

力。

3、周崇明、陈秀强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周崇明、陈秀强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十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吴秋璟 石新勇 邢俊霞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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