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并发表认可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现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认购对象华君电力、保华兴的实际控制人孟广宝先
生之配偶鲍乐女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发生变动,故修订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本次修订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