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潘自强)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条例》等的规定和要求,在2015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
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有关要求,
现将201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或通讯表决)5次,没
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对于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召开的各次会议,本着勤勉务实、诚信负责的态度,
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客观判断市场形势,了解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层深入沟
通议案的相关事项。在此基础上本人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5 年 3 月 26 日,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2014年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
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2015年3月26日,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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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年3月26日,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
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
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机构。
4、2015年3月26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014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
5、2015年3月26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低风险保本型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定。
6、2015年3月26日,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2015年3月26日,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
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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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
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2015年8月21日,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9、2015年8月21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10、2015 年 9 月 29 日,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
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责任心,提高经
营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11、2015年10月23日,关于公司继续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运用部分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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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本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让社会
公众股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2、充分发挥工作中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担任委员的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对外担保、续任审计机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上发表了独立意
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
3、尽职做好年报披露工作
本人在公司2015年年报的审计和编制过程中,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查,认真听
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2015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听取了财
务总监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
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
按时完成,切实保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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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与
时俱进。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自觉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每次出台新政策、新制度后都能及时学习,以增强保护投资
者利益的意识和自身的履职能力。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为更好地保护广
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尽本人应
尽的职责。
感谢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对本人的信任与支持,欢迎大家与本人沟通,本人的联
系方式为:panzq196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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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