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3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2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5:00-2016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三)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25 日(周五)下午 14:00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 1 栋六楼
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伟斌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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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
所持股份 75,368,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9104 %。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所持股份
75,363,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9083 % 。
(四)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所持股份 5,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2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决定和执行相关备案登
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363,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68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132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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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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