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结束苏州
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以及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
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2014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佳电股份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了核查,核
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49 号”核准,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71,732,67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1 元/股,本次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6,949,997.03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6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1,349,997.03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4]000484 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目前建设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通
过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佳电飞球电机有限公司、苏州佳电飞球电机有限公司投入以
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天津佳电大型防爆电机和防爆节
1 45,000 45,000
能发电机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苏州佳电高效电机及低温潜液电
2 35,000 33,135
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 80,000 78,135
截止报告期,天津佳电大型防爆电机和防爆节能发电机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以
下简称“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 9,852.43 万元,剩余 35,147.57 万元;
苏州佳电高效电机及低温潜液电机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苏州佳电募投项目”)
已累计完成投资 15,872.72 万元,剩余 17,262.28 万元,如加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3,620.39 万元、设备款 180.51 万元,实际应剩余 13,461.38 万元。
三、关于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和苏州佳电募投项目的建设,由于国
内宏观经济放缓影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产品下游产业钢
铁、石化、煤碳等行业产能过剩,项目停建、缓建严重,公司产品销量及销售价格
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公司若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募投建设,带来的经济效益将可能无
法达到预期目标。同时鉴于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已完成初期建设,具备生产能力,因
此,公司本着对全体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并避免募投项目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经审慎研究,
决定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延缓天
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四、本次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延缓天
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结束苏州佳电募投
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后的节余募集资
金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将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13,461.38 万元(最终
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改
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同时公司承诺本次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基于目前行业发展、市场情况以及
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作出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结束苏州佳电
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宜,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
意公司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延缓
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宜。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公司此次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
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延
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双静 吴志君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