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电
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2014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对佳电股份《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苏州佳电飞球电机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51%,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
括:营销与售后管理、研发管理、采购与业务外包、生产与成本管理、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筹资管理、资产与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管理、财务报告管理、投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发展战略、内部环境、合同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并授权审计部及
内控执行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
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建议,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
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
平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缺陷: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
平低于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5%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3.75%。
一般缺陷:指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其
影响水平低于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3.7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o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o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o 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o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o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o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
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o 未建立反舞弊政策和控制措施;
o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
平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缺陷: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
平低于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5%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 3.75%。
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o 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o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o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o 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o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为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o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
o 重大决策性程序不规范;
o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o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o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o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要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海通证券进行的核查工作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审阅佳电股份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查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类原始凭证,并核查了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内字[2016]00005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对佳电股份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四、海通证券对佳电股份《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查意见
通过对佳电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海通证券认为:佳电
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证券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内字[2016]00005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佳电股份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双静 吴志君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