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1 股票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6-02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15:00
至2016年3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的股份167,957,15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7.073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6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7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357,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0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953,6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9%;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910,9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25%;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42,7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697,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54%;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256,1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697,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54%;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256,1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697,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54%;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256,1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99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9800%;弃权256,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206%。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910,9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25%;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42,7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6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9800%;弃权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5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钟田丽女士、王君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
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 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
职务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6 年 2 月
6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王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