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审核报告
上会师报字(2016)第 1111 号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5 年度的
财务报表,并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上会
师报字(2016)第 1110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 2015 年度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编
制和提供这些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
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
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
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
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
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成贵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后附汇总表
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
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池溦
中国注册会计师 卫朝华
中国 上海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