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
在公司本部5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一贯、有效地执行,
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
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
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7年至今为本公司审计机构,多
年来本着诚信、认真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对公司会计资料进行审计,保证了公司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同
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会计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16万元。
四、关于2015年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6)010852号审计报告及众环
专字(2016)010613号《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认真核查,就公司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仍然有效的此类担保事项。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73,877.29
万元。上述担保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最高额度合计为 24.88 亿元的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以保证周转资金需求。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主业的持续稳定
发展,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被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
背的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控
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唐建新 朱新蓉 张天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