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电
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远达”、“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电远达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11 号),中电远达向 7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755,74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28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1,622,454,945.4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581,826,189.74 元,上述资金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到
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0865 号验
资报告予以审验。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经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 资金需求
贵溪三期 2×600MW 机组脱硝资产 11,729.43
景德镇电厂 2×600MW 机组脱硝资产 9,203.60
1 资产收购项目
新昌发电分公司 2×600MW 机组脱硝资产 9,711.30
开封电力分公司 2×600MW 机组脱硝资产 14,700.53
1
平顶山发电分公司 2×1,000MW 机组脱硝资产 11,785.57
合川双槐电厂 2×660MW 机组脱硫脱硝资产 30,496.42
乌苏热电分公司 2×300MW 机组脱硝资产 9,308.25
2 新建募投项目
习水二郎电厂一期 2×660MW 机组脱硫、脱硝资产 42,206.86
3 股权收购项目 鼎昇环保 80%股权 2,420.67
4 增资项目 对远达工程增资项目 16,619.99
合计 158,182.62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
求总量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
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收购鼎昇环保80%股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实施
完毕。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因
2015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展情况的公告》,募集资金投向中收购鼎昇环保 80%股权项目因公司与鼎昇
环保股东就相关交易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上述
事项已经2015年6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6月18日
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向。
(二)鼎昇环保80%股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方案
鉴于公司已解除了与鼎昇环保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相应的审
议程序,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基本实施完成,为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拟将收购鼎昇环保80%股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2,420.67万元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
(三)变更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2
将收购鼎昇环保80%股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2,420.67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偿债能力,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
变更该项目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直接和间接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对远达工程增资项目为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合计为
19,040.66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2.04%,未超过30%。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的程序
2016年3月24日,中电远达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2016年3月24日,中电远达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电远达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3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楠 张建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