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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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

下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为支持公司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经营发展,满足各子公司正常

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 2016 年度拟为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此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为公司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16 年度拟与关联方的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

围,关联交易价格将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关联交

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不大,公司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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