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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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

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

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

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遵

守下列规定: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因特

殊情况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连续

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

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公

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4、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本规划

进行调整。调整本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相抵触。

公司调整本规划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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