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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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授信融资暨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事宜的议案》。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丽珠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

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了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次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均为丽珠集团重要子公司,担保目的是为满足其经营发

展资金需要。

2、本次担保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165,543.91 万元(外币贷款担保金额根据

USD100=CNY649.13 汇 率 折 算 成 人 民 币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807,753.78 万元)的比例约为 20.49%,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80,989.67

万元)的比例约为 34.42%,无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鉴于公司仅持有试剂公司的 51%股权,试剂公司另一股东——珠海正禾有

限公司(持有试剂公司股权 49%)已同意为丽珠集团对试剂公司提供上述担保额

度 49%的反担保,担保期限至该额度到期日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担保

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

东利益,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行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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