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授信融资暨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事宜的议案》。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丽珠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
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了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次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均为丽珠集团重要子公司,担保目的是为满足其经营发
展资金需要。
2、本次担保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165,543.91 万元(外币贷款担保金额根据
USD100=CNY649.13 汇 率 折 算 成 人 民 币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807,753.78 万元)的比例约为 20.49%,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80,989.67
万元)的比例约为 34.42%,无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鉴于公司仅持有试剂公司的 51%股权,试剂公司另一股东——珠海正禾有
限公司(持有试剂公司股权 49%)已同意为丽珠集团对试剂公司提供上述担保额
度 49%的反担保,担保期限至该额度到期日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担保
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
东利益,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行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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