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或“公司”或
“上市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华东科技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情况
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全面性原则、重点
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建立了符合现代公司管理要求的内部组
织结构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为公司的长期健
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二、2015 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
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
开发、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与税务管理、全面预算、股权投资管理、
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除上述业务外,针对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及信息管理等业务,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均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性、流程性文件,并能够严格依照制度或流程
规范实施。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所有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缺
陷及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
因素。
五、保荐机构的工作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会议资料、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以及原始凭证等资料;调查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情况;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进行沟通;现场检查相关生产经营
部门等途径,对华东科技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核查,并审阅了华
东科技 2015 年度内控自评报告。
六、保荐机构关于华东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东科技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公司治理及内
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备,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华东科技 2015 年度内控自评真实、客观的反映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新胜 万久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