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和审核,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
业务扩张;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顾维军、王建平、章新蓉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