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来源:上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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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

为完善和健全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5—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

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

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

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

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

三、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1、在确保优先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并且没

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应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在 2015—2017 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

司分红的建议,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

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

计经营状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规划》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的,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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