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
为完善和健全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5—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
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
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
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
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
三、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1、在确保优先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并且没
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应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在 2015—2017 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
司分红的建议,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
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
计经营状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规划》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的,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