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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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15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全面关注公司

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

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请审议: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刘钊,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陕西省周至县人,中共党员,

工程硕士、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1988年,兰州商学院会计学专

业毕业,1999年厦门大学会计学研究生毕业,2009年兰州交通大学工

程硕士毕业。

兼任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甘肃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常

务理事、甘肃省工程造价协会常务理事、甘肃天行健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

在兰州交通大学审计处工作。

赵新民,男,汉族,1970年12月生,甘肃省临洮县人,1993年毕

业于甘肃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现任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欣,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浙江省定海县人,中共党员,

副教授。1989年兰州交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毕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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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2013年兰州大学管理学博士毕业。

现任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MBA/MPA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

上述人员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积极出席会议,没有

缺席的情况发生。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

审查了表决程序,认为所有方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符合法定程序,

规范、合法、有效;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未对 2015 年度的董事

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报告期,独立董事刘钊、

赵新民、何欣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和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二)现场考察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沟通、了解,重点

对公司经营状况、高层人员安排、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的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按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要求,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年度注册会计师进场后,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沟通,听取年

审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并在审计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持续沟通,

督促其在计划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再次与年审会计师就初步审计意见进一步沟通,以确保审计

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报告期内运营情况

良好,并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与

独立董事保持经常沟通,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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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取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

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

件,有效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长城电工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52100 万元,

占长城电工期末净资产的 26.67%。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无对外提供担保。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高管薪酬的管理

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5 年度,公司根据甘肃省国资委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相关规

定,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内控的审计机

构和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的规定,进行了 2014 年度现金分红,我们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了审

议,认为该现金分红预案的制定、审查、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2013 第 43 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机制完备。利润分

配方案确定的现金分红水平兼顾经营规模增长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

需求,同时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符合公司制定的《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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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2015 年度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

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

时、准确、完整。

(六)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对2015年内控评价

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公司及子公司给予了充分重视,遵照重要性及适

应性等原则对内控管理进行了合理化调整。通过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对

存在的设计性缺陷,公司及子公司已按照规范性要求完成了相关内控

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对存在的运行性缺陷,公司及子公司已通过加强

制度宣贯、培训、检查、考核等措施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我们

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七)董事会及下属各专业委员会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规范运行,董事会下设有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等专

业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各独立董

事的专业特长,分别在各专业委员会中任职,并分别担任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2015 年度,公司独立

董事发挥各自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工作。战略委

员会对公司制订的“十三五”规划进行了评审;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

告编制、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对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

构的聘用提出了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八)其他重点关注事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无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无公司及股东违反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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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 年,我们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本着对所

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6 年,希望公司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加快改革创新步伐,

推进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持续盈利能力,更好的回报投资者。

独立董事:

刘 钊 赵新民 何 欣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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