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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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证券字(2016)第Z015号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召开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召开地点在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世龙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2016年3月1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

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1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25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8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56,8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股的18.13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此页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波 经办律师: 张党路

姜昕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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