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
监管要求,结合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
查阅了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了检查,编制了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内外部
环境、经营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
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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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预应力钢筒砼管、各种
输水管道及异型管件产品、以及化工建材产品、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等;主要事项
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内部控制活动、信息系
统与沟通、内部监督与检查、子公司管理等,涵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
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
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各项环节;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人力资源、安全生产、产
品质量、原材料采购市场价格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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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①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
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
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
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
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控制环境无效;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③ 公
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10%以上的修正);④ 注册会
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⑤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措施;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
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B、重要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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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但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
罚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C、一般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下,或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A、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B、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C、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