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董事会
向本人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事项,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四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彭生、付卿、陈增良、杨自亮)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事项,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
2、孔徐生、李玉兰、张雷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其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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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海伦 王广基 李玉兰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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