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
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各项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董事会编
制的《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陈仲戟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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