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由于辞职、或者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认购本
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对《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且本次调
整已经获得相关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沈田丰、费忠新、王林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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