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15 年度
有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以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交易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能够为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
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
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耗能工业智能单元集成系统产业化项目和全自动子
午线轮胎成型机产业化项目分别于 2014 年 09 月 30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正式
投产, 经公司 2015 年 01 月 29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将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结余募集资金 3,188.57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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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编制程序、报告内容、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年报编制期间,没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7,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00 元现金红利(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 2,700 万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并考虑全体投资者利益,同意上
述利润分配预案。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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