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将公司各部门纳入评价范围。纳入评价范围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人工成
本管理、安全生产、资金营运、融资、投资、采购业务、存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和税务管理、全面预算、合
同管理和信息系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固定资产、
资金营运、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涉及职业判断的运用。对于营利性
主体以持续经营业务的税前利润(经审计的近三年平均数)作为基准;如果持续经
营业务的税前利润不稳定,可使用其他基准例如总资产等。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2%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 2%≤错报<资产总额的 1%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大缺陷:
(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
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2)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3)高级管理层中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损失≥资产总额的 2% 严重、长期、广泛公开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 1%≤损失<资产总 严重、短期至中期、公开
额的 2%
一般缺陷 损失<资产总额的 1% 短期、一定范围内不良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3)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
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
(6)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整改。
B、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
(2)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3)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4)公司管理、技术、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整改。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它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内部的控制信息。
四、保荐机构对康拓红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多种途径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具体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查阅会议资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了解和督促各项业务和管理等制度的实施;查阅会计资料,抽查会
计账册和银行对账单;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其它主要人员进行座谈和沟通;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进行沟通;现场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方法,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
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康拓红外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宇涛 徐彤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