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北京康拓红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充分了解
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康拓红
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胡俞越
郭文氢
李尊农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