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
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盈利水平、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利
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确保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1、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2、注重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3、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4、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原则。
三、股东回报具体规划方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2016-2018 年,公司一般情况下按照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应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若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的规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
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以及外部环境变化等
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制作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前,应当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进行
详细论证,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5、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