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6-028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17:00;
4、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星
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下
午 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318,5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43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318,2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4318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25%。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2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18,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刚、 薛庆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