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会字(2016)第 2719 号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股份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
估其有效性是安诺其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较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安诺其股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安诺其股份公司 201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