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
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二、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将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
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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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