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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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东海证券”合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三特索道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武汉三特索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和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相关文件,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决议文件,报告期内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告

以及银行对账单和相关会计凭证,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核查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抽查内部控制记录文件等方式,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内审工作人员、会计师、律师等进行沟通交谈,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进行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

漳三特古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漳三特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庐山三叠泉

缆车有限公司、庐山东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三特索道有限公司、海南陵水

猴岛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索道有限公司、淳安黄山尖缆车有限公司、

武夷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崇阳三特隽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崇阳三特旅业发

展有限公司、崇阳三特隽水河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

司、陕西华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海南浪漫天缘海上旅业有限公司、珠海景山三

特索道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三特滑道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

公司、神农架三特旅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农架三特物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三特梵净山旅游观光车有限公司、贵州

江口三特太平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武陵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钟祥大洪山旅

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康三特九路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团风三特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武汉三特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特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三

特凤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三特旅游物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三特田

野牧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特田野牧歌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

三特青山索道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三特置业有限公司、铜仁梵净山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武汉三特景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安吉三特田野牧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三特汽车营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三特木兰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

千岛湖三特旅业有限公司、贵州武陵智慧旅游有限公司、南漳三特漫云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海南三特田野牧歌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红安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

47 家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下属索道经营、景区开发经营、旅游地

产开发经营、宾馆经营和旅行社经营等各类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

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资

金管理、费用管理、项目管理、投融资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财务报告与

披露管理、预算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办公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安

全管理、资产管理、营销管理、合同管理、票务管理等业务模块。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回报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营销

策略风险、安全管理风险、采购成本风险、资金管理风险、筹资管理风险、组织

架构风险、预算管理风险、税务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被检查单位适用业务流程潜在错报金额合计,分别按照被评价单位和公

司两种口径计算错报指标。

错报指标 1 ‰):错报指标 1=潜在错报金额合计/被检查单位期末总资产),

当被检查单位为公司总部时,不计算错报指标 1,仅以错报指标 2 为一般缺陷认

定标准。

错报指标 2(‰):(错报指标 2=潜在错报金额合计/公司期末总资产)

确认影响会计报表缺陷等级标准如下:

一般缺陷:错报指标 1≥1‰,且错报指标 2<2.5‰;

重要缺陷:2.5‰≤错报指标 2<5‰;

重大缺陷:错报指标 2≥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是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

响的性质、范围等进行判断,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当定性为重大缺陷:

(1)未建立反舞弊的控制程序或措施;(2)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经过

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4)控制环境无效;(5)公司筹资、投资、对外

担保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未执行集体决策,或未执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6)关联交易未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7)由于重大错报所导致的

重大缺陷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而是由外部审计师发现的;(8)影响财务报告真

实性的缺陷,造成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当定性为重要缺陷:

(1)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

改正;(2)与财务报告直接相关,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单据存在审核遗漏的情况;

(3)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4)财务档案管理存在

缺陷,存在重要资料遗失的情况;(5)由于一般错报所导致的重要缺陷不是由公

司首先发现,而是由外部审计师首先发现。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当定性为一般缺陷:

(1)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一般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

改正;(2)与财务报告不直接相关,且重要性程度较低的单据存在审核遗漏的情

况;(3)由于轻微错报所导致的一般缺陷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而是由外部审计

师首先发现;(4)未进行定期财务分析,或未对财务分析的结果进行充分运用;

(5)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已列明一般缺陷定性条件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50 万元(含 50 万元)至 500 万元

重要缺陷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及以上

依据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

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2)除宏观环境变化的原因外,公司连年亏

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4)并

购重组失败,新投资的项目或新组建的项目公司经营难以为继;(5)子公司缺乏

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6)公司管理层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

重;(7)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8)内部控制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

陷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制度体系存在漏洞,非重要业务的制度控制存在缺失的情况;(2)子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未将全部重要业务流程纳入内部控制体系范畴;(3)

关键岗位人员流失情况较为严重;(4)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5)内部控制的

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1)制度体系存在不足之处,非重要业务的制度控制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

况;(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3)内部控制的结果特别是一般缺陷未得到整

改;(4)控制措施的设计存在问题,导致非重要的控制措施未产生可供检查评价

的依据;(5)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已列明一般缺陷定性条件之外的其他

控制缺陷。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或重要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认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

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相关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情况良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出具的《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三

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磊

孙兆院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三

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冯文敏

王育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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