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调
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进行调整将相关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的议案,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能 强钧 马靖昊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