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
拟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委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 10,000 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本次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是为保证公司流动资金的需要;
同时,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查,我们同意将上述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怀世、王 琳、陈金坡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