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安
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发
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
度的规定。对外融资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
2、本次授权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是为了支持华信保理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提
高其资金使用效率,调整资金结构,保证华信保理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
3、本次授权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交易方未利用自身身份对拟实施的交易进
行干预,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杨达卿 刘正东 孙 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