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0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二)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楼多
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14人,所持股份数505,638,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191%。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股份数505,372,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所持股份数
265,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3%。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2人,所持股份数10,400,
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5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金宏伟、张稷、秦芳、王洁4人为关联股东,共持有股份4,569,970股,对此
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01,049,18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00,802,34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46,840
股;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其中现场
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18,9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1,564股,
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758%;反对18,900
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24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05,619,15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05,372,31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46,840
股;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其中现
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18,9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1,534
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
18,9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1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619,15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05,372,31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46,840
股;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其中现
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18,9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1,534
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
18,9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1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和胡罗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
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