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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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16-26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3号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3日下午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吴延炜董事长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884,135,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89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762,577,972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5.45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121,557,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34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

134,137,8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51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

份120,546,0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4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

13,591,8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6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拟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

代理进口金额为355.2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420.00万元)的设备提供担保;为全资子

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的综合授信或融资额度(包括其对外开具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保函)

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884,121,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23,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1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购买金额为12,535.85万元的盾构机提供担保,为孙公司浙江鑫鹰通用航空机场

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担保期限为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884,121,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23,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1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3、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延炜、梁富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2,90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2,737,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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