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所持股份 179,842,5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46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
所持股份 179,842,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4639%;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所持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0%。
(2)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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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徐爱平女士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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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关于董事和监事2015年度薪酬、201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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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84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贾磊律师、陈捷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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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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