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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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25010004 号

目 录

1、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1

2、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3

通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 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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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Fax):+86(10)88210558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25010004 号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股

份公司”)管理层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

定。天宝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

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天宝股份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

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

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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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

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

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天宝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

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此页无正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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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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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及信息系

统的安全性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1%,

或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1%,

或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0.5%,

或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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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重大缺陷 ● 控制环境无效;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 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

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一直未得到纠

正;

●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未达到重

大缺陷认定标准,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

确的目标;

●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

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

缺陷。

一般缺陷 ●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一般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

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500万元

重要缺陷 100万元≤损失金额<500万元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1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 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重大或重要缺陷一直没有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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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 ●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内部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及时纠正;

●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 ●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内部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及时纠正。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董事长:黄作庆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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