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3 17: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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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

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恒通科技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恒通科技的股东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景泰”)

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

借款利率与晨光景泰对外融资的借款利率一致。

2、晨光景泰持有公司 30,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4%,为公司的第

二大股东,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李德、谭黎明直接

控制的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法人的认定标

准,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秋艳女士、王玉莲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息

金额约 225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的批准权限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晨光景泰成立于 2010 年 7 月,注册资本 5139.2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号为 91110111558507900Q 号,注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大楼 203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秋艳,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王秋艳 43,563,214.00 84.77%

王玉莲 5,653,120.00 11.00%

谭黎明 1,622,333.00 3.16%

李德 233,333.00 0.45%

许忠 200,000.00 0.39%

申海军 100,000.00 0.19%

倪绍良 20,000.00 0.04%

合计 51,392,000.00 100.00%

2、历史沿革

晨光景泰成立于 2010 年 7 月,注册资本 200 万元,2015 年 7 月增资至 5139.2

万元。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晨光景泰

借款人:恒通科技

借款金额: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晨光景泰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融

资所得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晨光景泰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融资的购回利率

借款期限:3 个月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的两笔短期借款即将到期,与其他银

行正在洽谈的融资事宜尚未确定,再加上年初工程施工及海外订单的生产垫资,

导致短期资金需求较大。本次交易可以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解决公司短期资

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

本次交易利率按照晨光景泰的融资成本确定,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平均水平,

晨光景泰也不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向晨光景泰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交易

双方的利益。

此次关联交易对公司 2016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晨光景泰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六、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秋艳女士、王玉莲女士均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均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

议案提交到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王秋艳女士、王玉莲女士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遵循了公平、自愿、有偿的

原则,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恒通科技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包括:关联交易的背景和资金用途,关联交易拟签订的协议基本情况

以及是否收取利息费用;查阅了该事项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等资料;并就

该事项与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进行了沟通。在履行上述核查义务后,保荐

机构认为:

恒通科技本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

构同意恒通科技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庞雪梅 孙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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