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
通知》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
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
1、2015 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2012 年,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 1.6 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期限七年。该项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该担保事项仍在履行中,已按合同偿还 3500 万元贷款。
公司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
(2)2015 年,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 2 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
限十年。该项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目前该担保事项仍在履行中。公司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
事项的履行情况。
除上述两项之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事项。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规定,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无逾期贷款。公司严格按照上交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江波、沈黎君、刘文新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系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江波 刘文新 沈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