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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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

通知》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

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

1、2015 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2012 年,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 1.6 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期限七年。该项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该担保事项仍在履行中,已按合同偿还 3500 万元贷款。

公司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

(2)2015 年,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 2 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

限十年。该项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目前该担保事项仍在履行中。公司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

事项的履行情况。

除上述两项之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事项。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规定,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无逾期贷款。公司严格按照上交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江波、沈黎君、刘文新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系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江波 刘文新 沈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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