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
期权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
并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
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相
应额度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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